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24|来源: 河南省... |浏览次数:24|专栏: 省级政... 分享到: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豫交规〔2025〕1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

  为推进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14日

河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价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我省公路养护市场的施工企业在公路养护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所从事的公路养护工程类别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机电工程、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等。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参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的各类施工企业均应参与信用评价。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河南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交通中心)、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高速中心)配合省厅开展评价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省交通运输厅及所属有关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普通国省道管养单位)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审计意见;

  (五)交通运输部及省政府规定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有关信用信息;

  (六)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年初开展一次,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九条 动态评价是各评价单位在日常考核中,施工企业出现直接列入D级情形的,自省厅发文认定之日起,施工企业在我省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分数为0分。施工企业列入D级的处理期,一般为1年,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为2至3年。处理期满后,直接进入C级,列入该等级所有参评施工企业名次后,分数为60分。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河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二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评价。

  其他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及所属有关部门负责评价。对于其他行为扣分(加分),均在施工企业总得分中扣除(增加)。

  各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方法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投标行为评价是指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企业进行评价,评价标准见附表1。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投标行为评价结果经项目管理单位研究确认后按照附表2格式填报并附上依据资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普通国省道养护项目投标行为评价结果经项目管理单位研究确认后按照附表2格式填报并附上依据资料报送省辖市交通运输局,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将审核后的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厅组织高速中心、交通中心对报送的投标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项目管理单位每月履约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由项目管理单位组建履约评价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结合日常施工管理情况,采取日常考核、定期督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标段施工企业进行履约行为评价。

  项目管理单位履约评价小组按照履约行为评分细则(附表3)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扣分。然后根据扣分情况,计算各合同段施工企业得分(施工企业存在列入D级情形的,经查实确认,不再参与月评分),扣分情况及得分应记录备案(附表4)。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履约行为评价结果,确认各标段施工企业月综合评定得分,并要求参与综合评定的人员签字确认(附表5)。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将月综合评定结果(附表5)提交省厅。普通国省道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将月综合评定结果(附表5)提交省辖市交通运输局,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提交省厅。省厅组织高速中心、交通中心对报送的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施工企业全年月评得分的平均分作为施工企业在该合同段全年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月评从项目开工至项目交工验收为止。各类别标段施工企业在完成其合同工程量后,项目管理单位可不再对其进行评分。施工期内,项目管理单位应将月评结果以正式文件公布,在项目工地或项目经理部张贴,进行公示,并将月评结果正式文件发至各施工单位。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省厅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对获得相关奖惩的施工企业进行加分或扣分。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3分/次;二是获得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5分/次;三是获得省级养护样板工程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2分;四是根据省厅日常监督检查、通报等情况,具体见其它行为评分细则(附表6)。

  综合以上三部分,省厅根据终得分确定企业评价等级并进行公示。其中施工企业综合得分高于100分的按照100分对待,保留名次,确定为AA级;其他企业按照综合得分参照第十条规定确定等级。其中,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不得高于B级,综合得分高于85分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B级,列入该信用等级参评企业名次前,分数按照该等级最高分确定。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公示期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七条 首次进入我省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对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市场的施工企业,若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全国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的,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施工企业,可按照B级对待。

  (二)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施工企业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首次进入对待。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施工企业在处理期内不受此时间限制,按照原等级。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施工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和日常监管、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施工企业的信用情况挂钩。

  对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在日常监管中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对信用评价等级低的进行重点监管。

  招标人在编制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时,可根据省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设置一定的信用激励措施。

  对信用评价为AA级、A级的投标人:

  1.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可免予信誉审查,当其它条件满足时,可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在设定“履约信用评分”评标中,可提高其履约信用评分得分;

  3.可按国省有关规定适当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厅。交通中心、高速中心于每年第一个月15日前汇总计算施工企业在各合同段全年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分,填写施工企业年度综合评分表(附表7)报省厅。省厅对上报的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复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结合年度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各信用等级比例,审定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管理单位、省辖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中心、高速中心应明确专门部门负责信用评价资料保存和保密工作,相关原始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留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参照省辖市交通运输局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信用评价考核单位,可以根据本通知和各自情况制定月评实施办法,对履约行为评分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同时应建立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和信用管理台帐,完善日常信用考核档案,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公路养护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xls

  2:河南省公路养护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doc

文章搜索